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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

2015-05-12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 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

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
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15 〕 60 号)规定,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

2015 年 5 月 1 日

2015 年 5 月 31 日

的消费税,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:

(一)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《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(过渡期)》(附件 1 ),其中:

1.

所属期为

2015 年 5 月 1 日

2015 年 5 月 9 日

的卷烟消费税,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。

2.

所属期为

2015 年 5 月 10 日

2015 年 5 月 31 日

的卷烟消费税,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。

(二)纳税人于 2015 年 6 月申报期内,将纸质申报资料及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》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。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、逻辑关系不符的,纳税人应补充、修改后重新报送。

二、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 2015 年 6 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,使用调整后的《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》(附件 2 )申报纳税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: 1.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(过渡期) (略)

  1.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(略)

国家税务总局
2015 年 5 月 1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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